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8页(3675字)

1808年12月16日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典》,计643条,又称旧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在法国沿用了150年,直到1957年法国着手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1958年底完成。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典》,又称新刑事诉讼法典,也就是现行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1959年颁布,由卷首和其他5卷共802条组成。卷首为公诉和私诉(系由犯罪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其他5卷分别是:公诉与预审;审判法庭;非常上诉;特别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新法典生效以来,又陆续修正过多次,凡被修改的条文均在其后括注修改的年月日。

侦查 法国的侦查包括初步侦查和预审。对于现行重罪和轻罪的初步侦查权由司法警官、检察官和预审法官行使。一旦预审法官到场,检察官和司法警官便都丧失全部侦查权。非现行犯罪则由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依职权或按检察官的指令进行初步侦查,但受检察官的监督。初步侦查结束后必须预审的案件统一由检察官行使预审的动议权,即使预审法官已受理的案件也不例外。预审法官应以检察官的预审动议为预审的前提。重罪必须预审;轻罪除特别规定外由检察官自行决定;违警罪只在检察官认为需要正式侦查的情形下才进行预审。

法国的预审分为初级预审和二级预审两级。前者是在初步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正式侦查以查明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指控的犯罪。后者由上诉法院审查庭行使,目的有三:一是对不服初级预审的裁定而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二是审查重罪案件的预审;三是宣布有无效因素的侦查行为无效。预审遵循秘密、合法、保障被控告人权利的原则进行。被控告人预审时有不供述的自由、被告知权和获得辩护人帮助权。侵犯被控告人权利的诉讼行为无效。预审法官有权以预审需要为理由或以保安措施的名义依法对被控告人实行司法监管或先行拘留。预审的期限法律未明文规定,由预审法官决定。预审结束后,预审法官可作如下决定:法定追诉时效已过时,无权管辖;不构成犯罪、未查明犯罪人或不存在所指控的罪行时,应裁定终止诉讼;案件应予起诉时,发出案件移送令。对于预审法官拥有的预防性拘留的决定权,法国争议很大,近年来改为对某些案件必须由2名预审法官合议决定预防性拘留的期限。

起诉 法国没有自诉,对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实行不同的公诉程序。对于未经预审的违警罪、轻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向违警罪法院、轻罪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预审的非重罪案件,检察官以自己制作的最终起诉书和预审法官的案件移送令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违警罪、轻罪法院审理;对预审过的重罪案件,由驻上诉法院的检察长将其制作的最终公诉书与案卷一并移送上诉法院审查庭。审查庭决定起诉的则制作起诉裁定书,并向重罪法庭宣告。若检察机关未起诉或不起诉,被害人有权向预审法官提出刑事控告。控告如符合法律要求的,检察官应当接管起诉。对于发生在非重罪法院且认为是自己有权管辖的罪行,法官可以当庭处理而不必起诉。

审判 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见法国法院组织体系)实行不同的审判程序。重罪案件由非常设的重罪法庭审判。重罪法庭一般由3名专职法官与含有9名成员的陪审团组成。但审判恐怖罪行的案件时仅由7名专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程序包括法庭调查、辩论、评议和判决等阶段。经审判长许可,陪审员、检察官有权询问受审人和证人,受审人、民事当事人及其律师有权询问证人。在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根据移送书中列举的各项事实及庭审得知的情节逐个提出问题,并以法定方式提问:“受审人是否犯有这种罪行?”在退庭前,审判长应当宣读法律规定的训词(见自由心证)。法院将这段训词用大号字书写并张贴在评议室最明显的地方,作为法官和陪审员评议的座右铭。评议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秘密进行。首先评议受审人是否构成重罪,表决时8票以上多数并无反对票时,有罪评议成立。然后评议量刑并进行表决,直至获得绝大多数同意的一种刑罚,投票才结束,依此作出并宣告刑事判决。判处无罪或免予处罚时,立即释放受审人。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的裁判在宣告刑事判决后由法官单独进行。

轻罪案件由轻罪法院审判,法庭由3名法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审判经历法庭调查、辩论、评议和判决程序。辩论结束后,法庭认为有补充侦查必要时,可要求检察官或指定合议庭的法官补充侦查。法庭认为被告人构成轻罪或违警罪时则宣告判决,必要时对附带的民事诉讼作出决定。法庭认定不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未被证实或不得归罪于被告人时,应释放被告人,撤销案件。被告人原则上必须出庭受审,但是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缺席。

违警罪案件一般由违警法院的一名法官审判。对违警案件有正规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正规程序与轻罪法庭的审判程序基本相似,在某些方面有所区别,如笔录和报告对轻罪只有参考价值而无证据价值,对违警罪却有证据价值;证人可以不出庭等。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者外,违警罪可按简易程序受理。

上诉 指对轻罪法院、违警罪法院作出的判处5日以上监禁或160法郎以上罚金的判决不服而向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重罪法庭的判决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享有上诉权的人有被告人、检察长或检察官,公用行政机构对其自身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权上诉,民事负责人和民事当事人就民事利益有权上诉。上诉一般在判决宣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检察长的上诉自判决宣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上诉程序原则上适用轻罪法庭的法定程序,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经过审理,法庭认定不存在任何犯罪、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或不能归罪于被告人时,改为无罪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构成重罪时,应当宣布上诉法庭无权受理,案件发回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处理;对轻罪法庭的轻罪判决提起的上诉,上诉法庭认定仅构成违警罪,或者对违警法庭的违警罪判决提起的上诉,上诉法庭认定构成轻罪时,撤销原判决并宣告刑罚,必要时对民事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由于违反法定形式或存在不可弥补的遗漏而撤销原判决时,上诉法庭应当提审案件并作出决定。上诉法庭处理的原则是,对检察机关上诉的案件宣告原判决无效时,可以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对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负责人、民事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不得作不利于上诉人的处理。

非常上诉 有可以声明不服的裁判的非常上诉和为维护法律的利益的非常上诉。可以声明不服的裁判的非常上诉是指认为审查庭、重罪法院、轻罪法院及违警罪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违法而向最高法院刑事庭提出的上诉。有权提起的人为检察机关和所有的当事人。重罪法院的无罪判决只有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利益而不影响无罪部分时,才允许提出非常上诉。民事当事人的利益因重罪法院宣布的判决而受损害时,也可以提出非常上诉。为维护法律的利益的非常上诉是由驻最高法院的总检察长根据司法部长的命令,对违法的司法文件、裁定和判决向最高法院刑事庭揭露以及当各级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被撤销,而法定期间当事人都未上诉,为了维护法律的利益而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合议庭通常由1名庭长和8名法官组成。法庭合议前,应当先查明上诉方式的合法性,然后由1名法官在公开庭报告。必要时,在报告后听取当事人律师的意见,检察官经申请同意也可提出意见。通过审理,最高法院可以作出如下处理:①驳回。适用于上诉理由不足的案件。②撤销。认定审查庭或审判庭所作出的终审裁判违反法律时适用。对于总检察长向刑事庭揭露的违法的司法文件、裁定和判决也可撤销。③宣告无效。主要适用下列情形:裁判不是由法定的法官作出的;未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就作出裁判的;未在公开庭上公开审理而作出的裁判;裁判不附理由或所附的理由不充分,从而使最高法院无从监督和辨明是否合法时及遗漏、拒绝当事人的要求和检察机关的申请而作出的裁判。

申请再审 为维护重罪、轻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利益,享有申请再审权的人对于任何一级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定情形之一时均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22条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是:①判定杀人罪后,证明认定被杀死的人依然活着;②在判决某被告人重罪或轻罪后,就同一事实又对另一个人判处有罪,两个判决之间的矛盾证明两个被判刑人中定有一人有罪、一人无罪时;③定罪后,原作证的证人因对该被告人作伪证而被起诉、判刑,因而在重新审理时不能作证时;④定罪后,出现或揭露出的新事实或新证据,足以认定被判刑人无罪时。司法部长、被判刑的人、被判刑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判刑人的配偶、儿女、亲属、受遗赠人或明示委托人在法典规定的情形下有权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接受申请后,案件已经准备就绪的,立即进行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