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8页(284字)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发布《土地问题决议案》。指出:要取消封建式的剥削,只有将耕地无条件地转给耕田的农民,才能实现。同年7月,中国共产党发布《国民革命的目前行动政纲草案》,提出禁止高利贷,年利不得超过20%,进一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规定:一律减租25%,佃农交租额最高不得超过收获量的30%。同年,湖北、江西等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废除苛捐杂税决议案》。湖南长沙于1927年5月召开市民会议,通过《关于近郊农民决议案》,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没收反动派及土豪劣绅的土地及近郊荒地,交给无地耕种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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