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9页(464字)

尼亚1968年制定《关于保护、保存和利用农业土地的法律》,对有关改良土壤、监督农业土地的合理利用、防止农业土地减少、防治侵蚀和恢复退化的土地等问题,作出规定。1970年7月10日通过《关于组织农业生产劳动的法律》,对保护和有效的利用农业土地作出进一步规定。1971年4月29日就利用、保护和管理牧场通过专门的法律。1973年《环境保护法》中对土地保护作出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保护制度,罗马尼亚于1974年10月29日制定《土地资源法》1982年7月,国务委员会通过法令,从进一步保证节约土地、减少非农业用地和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出发,对《土地资源法》进行修改补充。新土地资源法规定,必须修建必要的工程,防治土壤侵蚀、滑坡、水灾、土地盐碱和污染等,保持和提高土地的肥力和生产能力;一切污染土壤的固态、液态、气态物质和放射性物质,都必须按照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堆置、排放和处理;使用农药和其他化学物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土壤和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