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83页(1401字)

美国法院审查评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件。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美国司法审查的标准有下述6项:①是否违法。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首先审查其是否违法。“违法”包括实质的违法和程序的违法。“实质的违法”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违反调整该行政行为的特定法律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税法规定了某种产品税的税率,税务机关超过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程序的违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例如,行政机构作出拒绝发给相对人许可证的决定或对相对人科处行政处罚没有事前给予相对人以听证的机会;行政机构举行听证,事前没有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法律根据、管辖权及听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相对人以通知,或虽然予以通知,但没有及时给予通知等等。②是否侵犯宪法权利。《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规定,行政行为如与宪法规定的权利、权力、特权与赦免相抵触,则应宣布其为非法,予以撤销。宪法权利包括公民的选举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正当程序权,公民取得各种福利权、取得人身保护权、缓刑、赦免权,公民在刑事案件中不得自证其罪,非经同案二人证明或经本人自首,不受叛国罪裁判;受同一犯罪处分的不得令其受两次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等。③是否越权。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国会通过一项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政府活动,这些行政机关的权力应以所授之权为限”。如果行政机关能够超越法定权限,任意行事,就会导致专制,造成对人民权利的威胁。因此,对于行政机关越权行为,法院必须加以干预,司法审查必须以是否越权作为一个标准。④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构自由裁量的行为排除司法审查,同时又规定行政机构如果滥用自由裁量权,其行为则应被撤销。因此,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成为了司法审查的标准之一。然而行政机构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呢?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将具有下述要素的行为归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第一,目的不当。根据法律,行政机构虽然有自由裁量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但是行政机构如果为了不正当的目的而行使这种权力,即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第二,专断和反复无常。法律赋予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并不等于让行政机构不顾及任何自然正义和社会公正的原则,任意所为。行政机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任意专断,反复无常,即构成“滥用”,成为撤销的根据。第三,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和未考虑相关的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决定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未考虑相关的因素也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第四,不作为和迟延。行政机关不作为和拖拉迟延,如对许可证申请不予答复,对应该制定的规章或确定的标准不予制定和确立,对应裁决的争议不予裁定,或无限制地拖延等也属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⑤是否没有事实根据。美国法院一般不审查事实问题,但是并非对完全没有证据佐证的事实也不闻不问。《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对于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行政决定应在撤销之列。⑥是否没有“可定案证据”。《联邦行政程序法》对法律要求依行政案卷审查的案件,规定了比审查其他案件更大的审查强度:即不仅要审查其有无事实根据,而且要审查其有无“可定案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经过正式听证程序所作的行政裁决即使有一定的证据佐证,但如缺乏“可定案证据”,亦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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