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科研院校改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2页(476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21条规定,向本单位职工转让高、中等农业院校、国营农场中等技术学校、国营农场专科学校的教学实验农场、教学生产农场、生产实验农场及其他企业,农机试验站、育种试验站、植物园等的试验农场的资产,按俄罗斯联邦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征得联邦农业部、俄罗斯农业科学院及其他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同意后进行。上述企业的改组,按本条例第Ⅰ、Ⅱ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要求财产股和土地股合计应达到足以保证教学或科研工作的数额。上述各企业中由预算资金形成的资产,构成企业资本中的国家股份。其中一部分可作为信托财产基金移交给学校或科研机关,以保证其正常工作。这一部分股份不计红利。各企业与教学、科研机构的这种经济联合写入企业创办时的有关文件。在私有化过程中,这些企业的耕地不应取消或重新分配。科学研究机关和学校的试验田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转交给新建企业,永远保持原有用途,并签订协议,规定使用的制度,其超过全区平均标准的土地,也不分配土地股。
上一篇:俄罗斯农业企业改组特殊条款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