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企业改组特殊条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2页(339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18条规定,本章所列某些农业企业改组和私有化的特殊条款,作为一般情况的补充规定,并且以必须保持其原有的专业化和职能以及在使用国有财产方面的定义为前提。第19条规定,在本条例第20、21、22、23各条所列的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时,如这些企业中每个职工的平均财产价值超过法定最低月工资的20倍,则由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中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应无偿地交给企业的劳动集体。国有股份,包括近15年来由预算资金和中央统一投资建立起来的生产基金的总值在内,应移交相应的财产基金,并授权用分期付款办法,按残存价值向指定农场的股东和在该场改组时建立的私人农场出售,以3年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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