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建筑土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9页(673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79条规定,在农业及林业用地上安排投资或生产项目者,必须在进行项目建设之前,采取措施将地皮表层的肥土移到那些不毛之地贫瘠土地上保存或用于平整土地,根据农业或林业机关的指示,充分利用土地的价值或改良土壤。移土只有在土地所有者的同意下才能进行,这些人既不应被迫为这种增值付款,也不能索取在土地非使用期时的赔偿金。第80条规定,若安排投资和生产项目者所拥有的是不再用于生产过程的土地,如:那些发掘原材料(煤、高岭土、粘土、砾石)后留下的土地,以及废弃井架及其他类似用地,则他们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平整土地,使土地具有农业用途,如果不能,则用于渔业或林业。若工程受益者没有按本规定执行,则不允许再将别的农林用地挪为他用。这些工程同农业和食品部及环境部的专业单位施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用受益人筹集的资金支付费用。第81条规定,通讯、交通运输和输电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系统、石油产品和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及其他类似装置,将分组安排在交通路线(公路、铁路)、堤坝、灌溉及排水管道的沿线,并靠近这些设施,不超过其他应遵守的界限,以便不妨碍农业生产的进行。以这种方式占用土地,须经土地持有者同意,不管所需土地面积的大小,由县或布加勒斯特市土地管理局批准。第82条规定,为弥补损失而占据必要的土地,为实施第81条规定的在30天期限内完成紧急性项目而进行保养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土地持有者的同意,如遭拒绝,必须经县或布加勒斯特市政府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土地持有者有权为遭受的损失索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