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耕地保护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0页(180字)
保加利亚1977年《耕地和牧场保护法》第21条规定:(1)经营耕地和牧场的社会主义组织和公民,有义务保护其免遭侵蚀、沼泽化、盐碱化、受污染及受其他破坏,恢复受破坏的土壤和兴修防止水土流失等设施,以及提高土壤的肥力和开垦新的土地。(2)社会主义农业组织有义务采取利用贫瘠土地和荒芜土地以及保护和改良牧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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