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改良交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1页(311字)

日本《农用地改良法》第3章交换分合中规定:(1)根据权属关系两人以上共同经营耕种或养畜事业,如就其使用土地的收益或其他权利进行互换转让等情形时,在得到权属经营者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时,则可以向该区域内市町村农业委员会申请,如认为合法则应制定互换分合转让计划,还必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2)农业协同组合或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欲想进行农地的互换分合时,必须经大会表决后制定计划,而且还必须向都道府县知事申请批准;(3)互换分合计划必须有助于耕种或养畜经营业务的集体化,以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改善。(4)关于农用地所有权的互换分合,在计划中必须明确规定各方的转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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