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种子贮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3页(1058字)
俄罗斯1993年《联邦种子法》第3章规定:(1)为保障俄罗斯联邦对粮食、饲料等农作物种用种子的需求,必须建立联邦种子储备及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的种子储备制度。(2)联邦种子储备数量由联邦政府决定,以联邦在各地区的种子收购为来源,必要时从国外购买。(3)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种子储备数量由相应的地方政府决定,取决于本地区种子收购及其他地区的购买。(4)联邦政府及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地方政府根据种子生产计划达成的协议,协调联邦种子储备与地方种子储备的关系,商定地方种子储备从联邦种子储备得到的补贴数额;若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的种子储备未达到当年应储备总数量,则按协议规定处理。(5)联邦政府保证联邦种子储备的收购,指定全国性订户为联邦种子储备的负责机构,由专门条例确定其地位、职能和权力;全国性订户可以以竞争的方法分配给具体执行的部门、企业组织部分种子收购任务,发给他们许可证;全国性订户有保障联邦种子储备量的责任;全国性订户每年1月向联邦议会提交关于贷款、资金使用、物资分配、前一年完成的联邦下达的种子供给任务情况的报告。(6)国家提供贷款、财政借贷和外汇,以保证全国性订户同出售种子作为联邦种子储备的企业结算,以及从国外购买种子。(7)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的地方政府可指定地方订户,以竞争方法分配给具体执行的企业组织部分收购任务,发给许可证。(8)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的地方政府提供贷款,保证地方订户同出售种子作为地方种子储备的种子生产者结算。(9)种子生产者同全国性订户、地方订户签订交售种子作为相应种子储备的合同,在指定时期未完成合同指定的数目(自然灾害除外),过失之方应赔偿受损方未完成的产品价值的一半或按合同签订的数目赔偿;未完成合同除赔偿未完成部分外,受损失一方还可根据俄联邦法律得到赔偿。(10)购进的作为联邦种子储备的种子及其加工品是俄联邦的财产,由联邦政府支配;联邦的种子储备用于:满足不生产种子地区(莫斯科、圣彼得堡)、俄联邦武装力量对种子及其加工品的需求,保证儿童营养品工业、酒精、淀粉、食糖制造业的专门需求;为生产受限制的地区供给本年度计划数目不足部分的种子;作为实物贷款发放,继以收回新种子;作为国家种子的储备资源;用于出口。(11)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的种子储备除用于为生产受限制的地区供给本年度计划数目不足部分的种子需求外,还要保证相应地区的种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