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5页(1669字)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阶段、步骤、顺序。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人民法院的受理立案而发生。相对人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受理立案行为是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不可能直接因行政机关的行为或相对人的其他行为(如向其他国家机关的申诉控告行为)而发生,也不可能因某种事件的发生而发生。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具有原告的资格,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而且必须提供起诉状。起诉状应包括下述内容:①原告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告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业单位和住址等;原告和被告组织、机关的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②诉讼请求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行政争议的起因和经过,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定、判决及其理由根据等;③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有关证据材料的名称、出处(证据材料可作起诉状附件附起诉书之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经审查如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如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可见,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相对人的起诉行为不能直接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相对人的起诉只有在经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受理之后才能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所以,相对人的起诉行为是和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行为共同构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可能因诉讼主体的变更而变更,也可能因诉讼内容的变更而变更。行政诉讼主体变更的情况包括:①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改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继续进行诉讼;②作为原告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改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续进行诉讼;③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使行其职权的机关继续进行诉讼;④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同意后,追加或者变更被告;⑤行政诉讼过程中,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见行政诉讼第三人)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的内容变更的情况包括:①诉讼客体变更。诉讼客体变更指诉讼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被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第一审程序中)可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改变可以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法院亦准许其撤诉,从而导致诉讼终结;二是原告不同意,或原告同意申请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从而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②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变更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补充或部分变更自己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③诉讼理由变更。诉讼理由变更通常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部分改变自己在起诉时提出的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同时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未提出的新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可以因下述法律事实出现而消灭:①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并为人民法院所准许;②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或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且为人民法院所准许;③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无近亲属继续进行诉讼或其近亲属放弃诉权,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④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进行诉讼,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⑤作为原告的公民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如法院不予准许,则诉讼继续进行,人民法院作缺席判决);⑦案件审理完毕,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局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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