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4页(606字)

第一个审级(见一审)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照管辖规定所受理的、依照一审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民事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不同国家管辖制度不同,受理一审案件的法院也不相同。许多国家通常是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诉讼标的的价额来确定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如匈牙利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价额不满30万福林的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诉讼价额超过30万福林的一审案件,由州法院受理。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明确划分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由于基层人民法院数量最多、分布最广,一般来说,案件发生地、争议财产所在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都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之内,因而大多数一审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责主要是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同时也受理一定范围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主要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受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受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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