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7页(970字)

公示催告程序中一种特有的判决形式。也称无效判决。它是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公告后,在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无效情况下,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文书。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可据此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简言之,除权判决就是除去票据权利的判决,除去权利后,票据便成为了一纸空文,亦即无效票据。依照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权判决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并明确宣告丧失的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法院的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除权判决一经公告,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票据失去了效力,即票据不再具有正常状态下与票据权利不分离的特性。在票据丧失后取得票据的人不能据以享有票据权利,即使善意取得的人亦不例外。②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的申请人虽然不持有票据,但因除权判决却取得了行使票据上权利的根据。③票据债务人与不持有票据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除权判决成为公示催告申请人行使债权的依据。④公示催告即告终结。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除权判决,各国都规定不得提起上诉。但为了保障因除权判决蒙受不利的人的利益,有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作为救济手段。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除权判决,可以以申请人为被告,向管辖公示催告法院所在地区的州法院提起撤销之诉:①没有法律准许公示催告的情形;②对公示催告未予公告或未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③未遵守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④作出判决的法官依法应该回避;⑤已有申报的请求权或权利,但在判决中未依法予以考虑;⑥具备根据犯罪行为提起回复原状之诉的要件。撤销之诉应于1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起。自除权判决宣告之日起经过10年的,不得提起撤销之诉。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撤销之诉,而是原则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确立了以另行起诉的方式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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