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页(1178字)

美国司法审查的原则之一。其含意是:在司法审查中,遇到依法应由行政机关首先解决的问题时,应先由行政机关对该问题作出裁决,再进行司法审查。确定这一原则的理由是:①便于行政机关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解决必须依赖此种专门知识和技能解决的问题;②便于行政机关运用统一的政策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需适用统一政策的问题,防止政策的不统一和不连贯;③便于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自由裁量的问题,防止以司法裁量代替行政裁量。

初审权原则,首先适用于行政机关有排他性管辖权的问题,但也不限于适用这类问题,它也适用于行政机关和法院均有管辖权的问题。甚至还适用于只能由法院首先管辖的案件。法院在审查这种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只能运用行政机关特定知识和技能解决的问题,便停止审理,待行政机关先行审理和作出结论后,再继续其审查。1887年州际商业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铁路运价的争议诉讼是由法院受理的。州际商业委员会成立后,法律授权它受理控告运输人渎职的案件,授权它解决有关铁路运输方面的赔偿争议等,但是法律也没有明确取消法院对这些案件和争议的管辖权。于是当事人有的仍向法院起诉和请求赔偿。对此最高法院指出,法律建立行政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专门管理这类案件,就意味着法院不再有管辖权了,根据法律,“索赔的托运人……必须通过州际商业委员会寻求赔偿。只有这个委员会才有初审权。”在一个有关“双重运价”的案件中,一家轮船运输公司对仅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托运人收取较低的运费,而对其他托运人则收取较高的运费。美国政府依反垄断法提起对该公司的诉讼。但法院驳回了政府的起诉,认为这种问题首先应由联邦海事委员会审理。因为法律授权海事委员会管理航运价格,对于“双重价格”的合理性问题,自然应由海事委员会行使初审权。法院指出:“如果案件中提出的事实争议不是法官常见的争议,或案件本身需要运用行政权予以解决,那就不应超越国会为了管理此类问题而设立行政机关。”

适用初审权原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机构对于某些问题存有偏见,法院明知其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决,但却仍让他们履行一个完全不必要的形式,以至造成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耗费。适用初审权原则的另外的问题是:一些行政机关对于其所管辖的问题没有完全管辖权,例如,没有判付损害赔偿的权力。这样,凡涉及损害赔偿的案件,就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两次诉讼,造成了不必要的耽搁和耗费。对此,有些州开始在行政机关无权给予所请求之救济的案件中放弃适用初审权原则,以解决双重诉讼的问题。当然,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在美国各州有在所有案件中放弃初审权原则的趋势。初审权原则毕竟利大于弊,在某些州的某些案件中放弃这一原则的适用只是例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