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页(519字)

与事务律师相对,又称专门律师、高级律师,英国两种主要开业律师中的一种。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划分,始于16世纪,是英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特点。这两种律师在执行职务方面是相互独立的,一个人一旦成为出庭律师,就不能再从事事务律师的业务。获得出庭律师资格的条件十分严格,包括具有大学学历或同等学力,出具品格良好的证明书,进入英国四大律师学院中的任何一个,并完成一定的聚餐次数,通过有关的考试。取得出庭律师资格以后还必须在出庭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才能执业。出庭律师的主要业务是出庭辩护,并在英国的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见英国法院组织体系)享有出庭辩护的垄断权。同时,出庭律师还为事务律师就某些专业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当事人一般不能直接委托出庭律师,也不能与出庭律师进行直接接触,而必须通过事务律师获得出庭律师的帮助。出庭律师听取事务律师对案件情况的介绍,阅读事务律师事先准备好的法律文件,然后出庭进行辩护。出庭律师的报酬包括两部分:一是接受案件时获得的费用,二是每次出庭所获得的费用,这些报酬一般须通过事务律师领取。此外,在进行管理、实施惩戒等方面,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也不相同(见英国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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