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3页(565字)

案件的第一个审级,二审和三审(见三级三审制度)的对称。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或者要求确认某项法律事实向法院起诉,而由受诉法院立案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审级制度。一审是以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以及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的主管和管辖而建立的审级制度。在我国,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外,都适用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审结外,其他非讼案件均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特定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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