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3页(507字)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只是处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正”地位。这种学说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早期,是完全基于私权的理论提出的,因民事权利是私权利,诉讼上解决的是私权问题,因而诉讼上的法律关系只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这种学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比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解决,法院与他们之间如不存在法律关系,那么与他们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法院的公正地位本身是要求对双方当事人持之以平,如果法院与当事人无法律上的关系,怎样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是持之以平的,对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是客观公正的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诉诸法院之后,事实上法院既要指挥诉讼活动的进行,又要对争议作出判断,这不能不与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关系。如果法院不与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关系,就无从去指挥诉讼,也无从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面关系说忽视公法的意义,而不为人们所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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