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田踏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页(184字)

德国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第27条规定,为休养的目的踏青游玩时,允许通过大路、小道进入农田,或在未耕种的土地上休息,但应自承风险。凡是还没有制订护青法细节的各州,都应制订,各州可以实施一种详尽的护青法,但是出于重要的理论依据(比如出于自然保护和风景区管理、农田及农业经济管理方面的原因)对于踏青应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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