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02页(2411字)

检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贿赂案件,主要是指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至第393条所规定的各种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统称。我国《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所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按刑法修订后的管辖分工,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在国际上,贿赂案件有的也称之为贪污案件,但大多称为贿赂犯罪案件。在贿赂案件的分类上,有些国家和地区更细更具体,如有的还区分事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间接受贿罪、索贿罪、斡旋受贿罪;有的还区分议员的贿赂、公共机构人员的贿赂、公司与合作社职员的贿赂、银行职员的贿赂、公务人员贿赂、司法官员贿赂;有的还区分政府事务中的贿赂、签订合同中的贿赂、投标中的贿赂、拍卖中的贿赂,等等。通观形形色色的贿赂犯罪案件,都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其一是具有对合性,即有行贿就有受贿,反之有受贿即有行贿。虽然介绍贿赂罪案表面上似乎没有这种直观的对合性,但其行为的实质正是撮合行贿与受贿之间对合性的实现。其二是索贿和受贿的渎职性,凡索贿受贿行为,都利用了职务上、工作上、业务上的便利条件,这一点也是在侦查活动中务必仔细查证的,否则就无以证实构成本罪。

国际上关于贿赂案件的侦查机构有的设在司法机关内,但已越来越趋于建立专门的侦查机构。如尼日利亚的“腐败行为调查局”、文莱的“反贿赂局”、巴西的“反贪污调查委员会”,等等。反贪污贿赂机构除依法行使对贿赂案件的初查权、审查权、询问权以及写信查询、签发传票、讯问、调查财务账册、提取资料等一般调查权外,还依法行使无证搜查权、强行搜查权、查封权、扣押权以及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进行无证拘捕犯罪嫌疑人、限制转移财产、收缴嫌疑人旅行证件、限制出境、要求获得协助权等等。此外,新加坡、来西亚、文莱等国家的法律还专门赋予检察长、检察官、国家公诉人、调查署长等官员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特别侦查权,如依照特别法的规定,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如果其他法律有相反的规定时,有特别侦查权的人员仍有权决定对有关场所或事项进行特别侦查;有贪污贿赂案件特别侦查权的公安人员只要有充分理由怀疑或确信贪污贿赂犯罪已发生,他们就可以发令授权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侦查;享有特别侦查权的人员在侦查中可以对任何地方和任何场所进行检查或搜查,调查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特别侦查权的依法实施。

我国法律规定,贿赂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侦查贿赂案件可使用的主要权力和采用的措施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没有谋求更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被勒索给予索贿者以财物的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包括涉案的邮件、电报);鉴定(采用较多的是司法会计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物品鉴定、货币及有价证券的鉴定等等);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检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侦查艺术、运用侦查谋略,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将被勒索给予受贿者财物的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证人、知情人作为工作的重点对象。对于公款行贿、单位行贿案件,由于这种行贿不仅大多有账可查,而且行贿方的单位领导人、财会人员、行贿活动的实施人员及有关司机、领导的秘书等人员往往都是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人员和知情人、证人,故这也是侦查贿赂案件应当充分了解、掌握和利用的条件。在普通贿赂(即公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要重点围绕受贿嫌疑人的职务与行贿人谋求的利益之间的联系展开侦查。在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要重点查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在商业贿赂案件的侦查中,要重点查明经营者在购销活动中账外暗中接受回扣的情况。在侦查中还应注意:贿赂作为类罪,它所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因此,应当尽力全面地和多渠道搜集这方面的证据。

关于贿赂案件犯罪主体的侦查问题。对受贿案件应重点查明嫌疑人是否依法担任一定职务,行使特定的管理或业务职能,具有多种受贿罪所要求的法定职务或职业;对行贿和介绍贿赂案件,只要查明是否符合一般犯罪主体条件即可;对法人行贿、受贿案件则应查明是否符合具体刑法条款规定的要求,并不一定要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

侦查贿赂案件的客观方面行为时,应重点查明受贿嫌疑人是否利用本人或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所利用的是现在职务还是过去或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是否主动索取或被动收受了他人贿赂,有无承诺或已经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应查明行贿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行求、期约与交付贿赂的行为;对介绍贿赂嫌疑人应主要侦查其是否在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传递要求、转送财物、安排双方会见等撮合活动。

在侦查贿赂案件的犯罪主观故意时,应查明受贿嫌疑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取财行为利用了职务、职业或工作之便,违背了自己的职务规范;查证行贿嫌疑人是否具有意图使有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职业之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查明介绍贿赂嫌疑人是否明知行、受贿双方具有贿赂意图而从中进行沟通与撮合。

在贿赂案件侦查中还应特别注重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包括收缴已形成的涉案视听资料和运用视听技术手段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尤其是搜查、扣押、讯问的全过程和情况应用视听技术固定和强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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