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3页(331字)

为了人类的健康与福利,解决因滥用精神药物而引起的公共社会问题,预防并制止精神药物的滥用和非法产销,划清精神药物在临床医学与科学中的合理应用与滥用的界限,由联合国于1971年2月21日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公约全文共33条,98款,对精神药物的范围、管制范围、管制机构、生产和使用管制措施、储运和贸易管制规定、违约处罚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缔约国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5年6月18日通过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本公约,并同时声明对该公约第31条第2款持有保留,即“依照此种争端倘不能依照上开方式解决争端两方中的任何一国作此请求时,应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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