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3页(1664字)

长期以来,旧中国的法律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直呈现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直到20世纪初,即从清末开始,随着西方文化尤其是法律观念的渗透,法律改革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开始出现了诸法分离的新的立法格局,民事诉讼法律在这一时期也得以独立存在并逐步发展。有关的法典、法规主要有:《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执行规则》、《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

《民事诉讼律草案》 中国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它是清朝末年修订法律的成果之一。1902年,作为清末“预备立宪”、法制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协助起草,1911年1月完成。该草案分4编22章800条,第一编为审判衙门,第二编为当事人,第三编为通常诉讼程序,第四编为特别诉讼程序。主要模仿日本、德国的民事诉讼法,采用了“当事人主义”、“法院不干涉主义”、“辩论主义”等原则。但该草案未来得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就被推翻了。

《民事诉讼律》 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诉讼法。1921年3月2日由广州军政府颁布,它是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其篇章内容、结构完全以清末的《民事诉讼律草案》为蓝本,只作了一些必要的删改。即删除了“皇族”的字样,并将“大臣”改为“特任官”、将“衙门”改为“法院”或“公署”,将“法部”改为“司法部”,将“判语”改为“主文”,将“官吏”改为“官员”,将“控诉”改为“控告”。整个法律分为法院、当事人、通常诉讼程序、特别诉讼程序4编。《民事诉讼律》于1921年5月2日正式施行,它只在广州军政府管辖的区域内有效。

《民事诉讼条例》 北洋政府正式颁布的民事诉讼法。1921年7月22日北洋政府颁布了修正后的《民事诉讼律草案》,同年11月14日更名为《民事诉讼条例》。该条例分为6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第三编上诉审程序,第四编控告程序,第五编再审程序,第六编特别诉讼程序。自此,与广州军政府的《民事诉讼律》一起形成了两部民事诉讼法在全国并行的局面。直到国民党建立统一政权后,于1935年2月1日公布了国民党政府的《民事诉讼法》,才结束了这一状况。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旧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民事执行法规。1920年8月3日北洋政府为了统一执行规则和办法,正式颁布了该规则。共分为6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动产执行,第三章为不动产执行,第四章为其他之执行,第五章为假扣押、假处分及假执行,第六章为附则。1933年5月22日,又公布了《补订民事执行办法》对其加以补充。其后,国民党政府于1940年1月19日公布了《强制执行法》将其取代。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国民党政府以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民事诉讼条例》为基础,修改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先后于1930年2月26日和1931年2月13日两次公布。1935年2月1日又公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该法分为9编12章636条。第一编总则,含法院、当事人、诉讼费用和诉讼程序4章,第二编第一审程序,含通常程序、简易程序2章,第三编上诉程序,含第二审程序、第三审程序2章,第四编控告程序,第五编再审程序,第六编督促程序,第七编保全程序,第八编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编人事程序,含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禁治产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4章。该法于1945年12月又作了修正。台湾地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只是在此基础上作了几次修改、补充,基本体例结构并无大变化。在大陆范围内,随着1949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公布,这部民事诉讼法同国民党的其他法律一同被废止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