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3页(581字)

公民依法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劳动就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为宪法所规定和保护。精神病人与其他正常公民一样,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和义务。有些精神病人因精神障碍暂时丧失了劳动能力,但经医疗康复后,可再行劳动就业。对于诸如公安、司法、科研、国防、公交、化工、电力、航天、航空、铁路、航海等有严格条件限制的行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特点录用人员,而不应过分强调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而降低录用标准。对在业人员因精神病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则应由原服务单位按照国家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医疗,不能随意剥夺其在业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在业的精神病人,因受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影响,生活懒散,缺乏高级意向要求;或病理性意志增强,热衷于幻觉、妄想等病理性的荒谬事务,对本职工作却丧失了应有的负责态度,违反劳动纪律,甚至破坏本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有的人还可在病理性精神活动驱使下,随便提出辞职申请。对此类人员应首先确认是否为真正的精神病人,一旦确认,应对其采取必要的监护医疗措施,而不应以简单的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对其辞职行为也应视为无效行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或聘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专家,就争议当事人的精神健康状态和劳动就业能力或辞职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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