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3页(221字)

旧时对抓获的罪犯不经审判和核准立即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是封建统治者为残酷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而采取的措施,即先斩后奏。如清朝统治者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需要,于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清政府下令地方督抚对抓获的罪犯可以立即处死而不须报请皇帝批准。这一制度后来虽然被限制使用,但一直沿用到清朝灭亡。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虽然未明文规定这一制度,但实际上也采用这种方式屠杀革命者,镇压革命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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