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2页(333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方式之一。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深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就地起诉、受理,就地调查收集证据,就地询问,就地开庭和就地宣判。就地办案与巡回审理都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特色。由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深入到群众中办案,打破了几千年来打官司只能“民就官”,而不能“官就民”的陈规陋习,不仅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法院调查审理,对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也起到积极作用。就地办案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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