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政策声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0页(1126字)

美国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102节中规定:(1)联邦的所有公共土地,除那些因在执行了本法所规定的土地利用规划程序后确定应当为了国家的利益加以处置的小块土地外,均仍应保留其联邦所有权;(2)通过与其他的州的或联邦的规划努力相协调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对公有土地及其他们的各种资源进行定期的、系统的勘查并对它们现今的和未来的使用进行规划,将使国家的利益得到最好的实现;(3)凡在本法施行之前被划定为用于某特定用途的公有土地及所有的现已被划定等级的公有土地,不论其划等定级是据某行政行为而为的或是据某制定规定而为的,均应据本法规定予以重新审查;(4)国会可以通过行使它的宪法权力撤销某联邦土地是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的决定或者另行划定某联邦土地是用于某特定用途的土地或者将某联邦土地拨用于某特定用途,并且,国会可作出决定,规定行政机构不通过立法程序便可撤销原有的划定的范围限制。(5)该部长在实施各种涉及公共土地的制定法律及行使这些法律所赋予他的自由裁量权时,应在考虑了广大群众的意见之后,制定各种综合性的条例或实施细则,同时,应确定各种裁决程序,这些程序应确保第三者能参与共事,对原有决定进行客观的行政复查并迅速地作出裁决;(6)对关于公有土地的裁决书进行司法审查的事宜由法律规定之;(7)法律所确立的公有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及管理工作的目标,即指导原则是,使这些土地能被综合利用和继续利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应当以下述方式管理各公有土地,即保护它的科学、风景、历史、生态、环境、大气、水资源和考古学等各方面的价值或质量,如果适当,则应保留、保护某些公有土地使它仍处于原始状态;使它们能为人们提供食物,为、野生动物或家畜提供栖息地以及为人们提供户外娱乐的机会,为人类提供居住场所和用作他用;(9)国家对公有土地及其资源的利用按公正的市场价值收取费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0)公有土地处置的统一程序,为公共目的获得非联邦所属的土地及这些土地与交换的统一程序由法律规定之;该法律应规定,每一个此种处置、获得和交换均应与有关部、署、局的职权范围相一致,处置超过规定面积的土地,应经国会审议;(11)应立即着手制订那些为保护公有土地中的那些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的区域而必要的条例和规划;(12)应以下述方式管理公有土地,即承认国家对自公有土地所生产的矿产、木材、粮食、纤维资源,包括在实施《1970年矿业及矿业政策法》时被作为公有土地的附着物的各种资源的需要;(13)联邦政府应基于联邦及地方纳税人互相平等的原则向各州和地方政府划拨款项以补偿该地纳税人因联邦土地免缴州和地方税收而加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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