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土地纲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9页(299字)

美国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11节中规定:(1)为了向国会提供各种材料以帮助它行使对公有土地的纲要的监督之责及为了其他目的,该主管部长应根据本法规定起草一份报告并且自在1979年财政年度呈交报告后开始,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120天以前将它呈交给国会。(2)该部长应当在与众议院的本土和海岛事务委员会协商后起草该报告,在该报告中应含这些纲要的目录以及各种特别的资料,并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第二季度结束之前,将此报告交给该委员会。(3)该报告应包括对纲要所作的鉴定,对纲要作出的评价以及在本财政年度以后的财政年度与该纲要有关的预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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