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管理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9页(479字)

美国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103节中规定,所谓“公有土地”系指那些联邦在各州内所有的由内政部长通过土地管理局加以管理的土地和土地上的权益,但下述土地除外:(1)位于外部大陆架的土地;(2)为印第安人、阿留申群岛的土人及爱斯基摩人的利益而保留的土地;所谓“地役权”包括公有土地上的通行权,据租契、许可证而享有的,为了本法第5章所列的诸目的而占有、使用、勘查公有土地的权利。所谓“拨用土地管理计划”系指在与承租人或被许可者协商之后起草的,适用于在公有土地上放牧牲畜或在西部11个州内的国有森林中放牧牲畜的活动的文件,且该文件:(1)规定了放牧方式及放牧范围,以保证此种放牧活动符合对该土地加以综合利用和永续利用的要求、经济和其他需要以及该部长为该土地确定的各种目标;(2)描述了该土地的类型、四至及所有权并且规定了在该土地上应安设、养护的、为达到牲畜放牧及土地管理的其他目标所必需的牧地改良设施;(3)包含与放牧牲畜及该部长在考虑了本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的规定之后所确定的其他目标有关的其他各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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