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0页(521字)
墨西哥曾长期遭受外国资本势力统治。国内土地立法历史较长。1821年独立后,1855年颁布《胡亚雷斯法》、《雷多法》,确定土地所有制度。1857年颁布《新宪法》,废除土地债役制度。1859年颁布《土地改革法》,限制教会土地权力。1863颁布法令,放宽土地购买政策。1888年颁布《垦荒法》,扩大大庄园主和外国公司占有土地权力。1894年颁布法令,控制村社土地,取消土地转让面积限制,使土地高度集中。进入20世纪,国内爆发革命,农民强烈要求摆脱大地主束缚,1917年1月颁布《新宪法》,其中第27条对土地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决定分割大地产,发展小土地所有制,在全国实行土地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加快了改革进程。1947年2月新政府修改《宪法》第27条。增加小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限额,规定5万公顷以下质量较差的牧场25年之内不分配。1971年政府颁布新的土地法令。规定土地占有形式分为私有农、村社和印第安公社三种;新垦殖地区土地严禁卖给私人;不足5公顷小块土地不能买卖、出租和转让;允许个体农户可拥有100公顷灌耕地。1992年,国家修改宪法,决定结束土地改革和分配土地,农业团体可出售经营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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