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20页(953字)

新加坡反贪污的专门侦查机关。成立于1952年。后由1960年颁布的《防止贪污法》(1985年修订)作了具体规定。是新加坡反贪污贿赂的最高机关,下设行政部、调查部、电脑咨询管理支援部等部门;其机构不受地方挟制,直接对总理负责;其官员不属公务员,地位、身份、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薪金高于其他部门职位的国家官员。局长及副局长必须由总理任命,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任命若干局长助理和特别侦查员,未经总理批准和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得免除这些人员的职务。局长只对总理负责,每一调查人员都持有经局长签署的委任证作为享有法律授权的依据。

调查局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①负责调查任何被确定为或涉嫌触犯新加坡《防止贪污条例》的行为;②负责调查政府公务员所为的与贪污有关的不法行为和失职行为;③通过对贪污容易发生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来防止贪污行为的发生,并且通过向有在管理漏洞的部门首长提出建议,以便建章堵漏,加强管理措施,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总的来说是调查违法、侦查犯罪、预防发案。

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赋予反贪污调查局极大的特别职权。有:①特别调查权。除行使刑事诉讼法授予警方的调查权外,在执行重大任务时,经公共起诉人授权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间进入命令限定的银行检查所保存的簿据,并可拿走这类簿据中有关账目的复制品。②武力搜查权。反贪污调查局长可授权特别侦查员对确信有罪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依靠武力进入进行搜查,夺取或扣押任何有关文件、物品。③逮捕权。任何调查局人员即使无逮捕证亦可逮捕依照本法与犯罪有关的任何人;对被逮捕人的物品只要有理由认为是赃物或罪证,都可进行搜查或没收。此外,还有获取财产性特权、不明财产检察权、跟踪监视权、要求所有公共或私营部门给予必要的配合权等法定的特殊职权,从而保障了反贪污侦查的高效性。

反贪污调查局经常检查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的程序,堵塞漏洞;对容易发生贪污贿赂部门的公务员定期轮换并经常对这类部门进行突击性检查;每隔3至5年全面检查防止贪污贿赂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严厉的执法活动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持续高效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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