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用土地股份契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1页(615字)
俄罗斯2002年《农用土地流通法》第13条规定:(1)股东有权要求按农用地地段股份契约分割地段。按照农用地地段股份契约割地段时,股东有义务将按农用地地段股份契约分割地段的意愿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或在独联体指定的大众媒体上刊登通告,按照本条的规定指明预计分割地段的地理位置和对其他股东的补偿额。被分割地段的地理位置应当符合本联邦法第4条第1项的规定。如果被分割地段的单位面积市场价格高于分割后留下地段的单位面积市场价格,实现地段分割的股东有义务在地段分割后向其他股东支付补偿额。补偿金额按被分割地段的面积与被分割地段的单位面积市场价格和分割后留下地段的单位面积市场价格的差额的乘积确定。(2)如果按照本条款第1项规定向股东发出了通知或刊登了公告,在通知或通告之日起1个月内股东未对本条款规定的关于地段位置和补偿额的意见表示异意,那么视为同意。关于被分割地段地理位置和补偿额的争议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允许产权份额所有人协商解决。如果关于被分割地段地理位置和补偿额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向法院申请审理争议。(3)农用地地段的股权在2年内未行使的,按照本条规定,可以由独联体或者根据独联体法律的规定,地方自治机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对指定地段独联体或地方政府机构的所有权,该申请条件是,一名或多名股东未被通知,或者被通知终止其对农用地地段的股权和认定对该地段独联体或地方政府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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