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利用监视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7页(176字)

日本1990年《国土利用计划法》第27条之二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在该都道府县所管辖的区域内,可以将认为地价出现急剧上涨,或者估计可能上涨,会使土地的适当合理利用难以得到保证的区域,确定期限,将其指定为监视区域。(2)都道府县知事准备指定监视区域时,必须事先听取土地利用审查会和相关市町村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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