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用益权消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2页(307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48条规定:(1)用益权,因其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土地用益权,除上述情形外,因登记被涂销而消灭。但用益权的设定无需登记的,不在此限。(2)用益权,因期满、抛弃或权利人死亡等原因消灭时,土地所有人仅有请求涂销登记的权利。(3)法定用益权,因其法定原因的消灭而消灭。第749条规定:(1)用益权,因权利人死亡或法人解散而消灭。(2)但法人的用益权,仅以存续100年为限。第750条规定:(1)所有人无回复灭失的用益权标的物的义务。(2)所有人回复其灭失物时,用益权亦回复。(3)灭失物因公用征收或保险等原因被赔偿时,用益权对赔偿物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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