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债务涂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0页(219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88条规定:(1)土地负担的债务人因特别约定或下列原因,可请求涂销登记:权利人不遵守土地负担的契约时;土地负担已存续30年时,即使用土地负担存续30年以上的特别约定或有不能解除的特别约定时,亦同。(2)土地负担存续30年以上,债务人欲解除其土地负担时,须提前一年通知债权人。(3)但土地负担如与不许解除的地役权相结合,则不适用前款30年存续的法定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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