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页(914字)
匈牙利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对农业经济体制进行改革。1957年,政府发布《废除产品义务交售制的法令》,决定在全国农业领域实行以价格为手段的管理体制。同期,政府还通过法令,逐步调整农业收税、农产品补贴政策,扶持农业发展。20世纪60年代,匈牙利在坚持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情况下,对农业所有制形式和经营形式进行改革。国家决定发展农业自留地经济,辅助经济和个体经济。1961年匈牙利国会通过《农业合作社法》,规定社员在完成集体经济义务的前提下,享有经营自留地经济的权利。允许职工经营辅助经济。为鼓励农业小经济发展,匈牙利从70年代加快发展农村自留地经济。1976年,部长会议通过《关于发展自留地经济和辅助经济的决议》,决议规定,国家可给予小生产各种现金补贴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优惠;可实行灵活税收制度,给小生产免税或减税优惠;国家可为小生产提供有保障的生产条件;国家和农业合作社的收购机构可根据多年合同向小生产者的产品提供销售保证;国家鼓励农业大企业和供销社向农业小生产提供生产、技术和产品销售方面的帮助。进入80年代,匈牙利加快对国有农业经济和农业社经济进行经营形式改革。部长会议作出决议,在全国试行以作业组为单位的超额利润分成承包责任制,即规定农业社可把生产任务交作业组承包经营,按合同完成规定任务后,超过利润30%交农业社,70%归农业组,可在作业组内按劳分配。这一时期,国家颁布的《禁止非正当经济活动法》、《破产法》、《小企业法》,原则适用于农业企业。1989年,匈牙利政局发生变化后,全面推行农业私有化。同年,国家颁布《企业委员会法》、《联合经营法》、《改造法》,其中包括把农业企业改造成私有化企业方面内容。1990年多党制联合政府建立后,根据颁布的《大私有化纲要》、《初期私有化纲要》、《企业职工股份制计划》(1992年)、《长期国有经营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法》等法律、法令规定,实行土地归还原主;国有农业企业和农业社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公开出售、租赁或拍卖;农业企业租赁期通常为10年;如经营好,承租人可把企业买归己有;国有企业职工可用补偿券购买出售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