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7页(2290字)

诉讼法律关系之一种,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见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所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与人民法院发生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始终居于指导地位,因而这种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按照审判程序制度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实现其职能,因此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人民法院为一方,分别和不同的当事人及其他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是呈扇形状的诸多诉讼法律关系,这诸多的诉讼法律关系既是各自分立的,又是存在于同一诉讼活动中的,因此这种法律关系具有分立性和统一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系列的法定程序形式表现的,履行法定程序就是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而系列的法定程序是有层次的、渐进的,因此这种法律关系具有层次性和渐进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法定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因此这种法律关系具有多功能性。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均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中以其不同形式分为:一个原告对一个被告形式的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一同起诉、应诉的共同诉讼人;代表众多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以及参加他人之间诉讼的第三人(见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代理人以其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同主体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同,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诉讼权利义务不同,在诉讼上行为的法律意义也不同。人民法院是诉讼的指挥者,案件的裁判者,按照审判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而成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他们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诉讼,按照诉讼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除代理当事人某些诉讼行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外,也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成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诉讼,为揭示案情和诉讼的进行提供条件,法律上规定了与其地位相适应的诉讼权利义务,因而他们也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基于审判程序和诉讼程序是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机制,人民法院与不同称谓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在诸多的诉讼法律关系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因而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系民事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根据诸多诉讼法律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分立与统一相结合的特点,不同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既有不同点,也有共同点。按照通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的事实和对实体权利的请求;人民法院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仅是案件的事实。其理由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义务作用于查明案情和作出裁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作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提出司法保护的请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诉讼权利义务,只是为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有助于诉讼的进行,而不具其他意义。但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历来在国内外的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是一个可作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系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有其不同或者不尽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都一一作了规定。法律上赋予主体的诉讼权利,是规定有权怎样或者可以怎样;要求主体承担的诉讼义务,则是规定应当怎样或者必须怎样。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义务是以审判职权和职责为基础的,是用于指挥诉讼,审判案件,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以诉权为基础的,是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诉讼义务是在于维护诉讼的正常进行,以解决发生的民事纠纷。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基于代理权参加诉讼,原则上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一致,所不同的主要是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证人、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基于公民维护国家法制产生的,其作用在于实事求是地客观地揭示案件的事实。在诸多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其诉讼权利义务不一定是对应的,即一方的诉讼权利不一定就是另一方的诉讼义务,一方的诉讼义务不一定就是另一方的诉讼权利,因此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协调关系,而不是对等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价值 其重要价值在于:正确确定这种法律关系有利于正确调整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中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周密确定这种法律关系有助于设置协调的诉讼法律机制;认真研究这种法律关系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诉讼程序制度,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法学水平,以推进诉讼法学的发展;正确运用这种法律关系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也有助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办事,增强诉讼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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