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7页(343字)

189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制定的最早的司法协助国际公约,也称《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05年、1954年作了两次修改,修改后的条约共有条文33条。该公约主要规定了:①司法协助是指送达法律文书或代办对方法院委托的调查或询问;②域外送达法律文书可采用外交途径送达或领事送达方式;③在收取诉讼担保金方面不得予以歧视;④对贫民提供无偿司法救济。此后,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1至第7条关于送达的规定被1965年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所取代;公约的第8条至第16条被1970年的《关于在民商事案件中从国外提取证据公约》所取代;公约的第17条至第26条被1980年的《对涉外民事诉讼提供便利公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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