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人类食品添加剂使用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页(363字)

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供人类食品中使用的指定食品添加剂法律的指令》第11条规定:(1)在执行本条规定的程序时,主席应根据自己的急需或应某一成员国代表的要求将有关事宜提交给食品常务委员会。(2)委员会代表应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拟采取的措施草案,该委员会应在主席根据事情的缓急而安排的时限内,对草案提出意见。该意见应由条约第148(2)条规定的合法多数票通过后发表。主席不参加投票。(3)如果拟采取的措施与常务委员会意见一致,委员会应予采纳;如果拟采取的措施与常务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或者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委员会应尽快向理事会呈交一份有关拟采取措施的提案。理事会应根据特定多数票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在提案提交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内,未采取任何措施,委员会应采纳其所建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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