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6页(685字)

“直接证据”的对称。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英美法上也称作情况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证据学理论对诉讼证据所进行的分类之一。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诉讼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不同。刑事诉讼中常见的间接证据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动机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实施犯罪行为条件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以及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业、身份、体貌特征、平时表现的证据等。单个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局部,而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间接证据在诉讼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有:①可为寻找直接证据提供线索。间接证据往往是侦查、调查方向的先导。②可借以获取直接证据,并鉴别印证直接证据。③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有力手段。④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具备一定条件,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依靠间接证据定案,需要多个间接证据的结合。在这一证明过程中,必须运用逻辑推理才能把单个间接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的片断连结成案件事实的整体。为了避免错误,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则:①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②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必须结合其他间接证据查明这种关系;③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④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如果存在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⑤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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