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08页(2283字)

诉讼管辖制度之一。民事诉讼中,在一国法院体系内确立各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与分工的制度。一般而言,法院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法院自下而上构成的。不同层次的法院,其管辖权限有多大,对哪些民事案件有权审理,这是诉讼管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级别管辖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置的。就法院而言,级别管辖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就当事人而言,级别管辖的意义则是明确民事纠纷发生后应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级别管辖是依照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大小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分配于不同级别的法院。案件的性质是由诉讼标的来决定的;影响大小则是由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涉及和波及的范围及社会影响几个方面决定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四级法院体系中,根据其职能的不同,对各自的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作了如下划分:①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中的基层单位,数量多且分布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具有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因此它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有: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种:第一种是海商、海事案件。凡国内和涉外第一审海商、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我国已在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广州、武汉、海口、厦门设立了海事法院,具体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参照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种是专利案件。目前关于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和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费用的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指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种是商标侵权案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③高级人民法院由于其主要职能是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以及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只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它既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又要就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同时还审理一些上诉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只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两种。可见,在级别管辖的划分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现了分级管辖,即各级人民法院都分别行使部分对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同时又将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重点放在基层法院的特点。

在外国民事诉讼中,也有与级别管辖相类似的制度,一般称之为事物管辖(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它是按照诉讼标的划分管辖权限的。即按照案件的类型或诉讼标的金额确定某种类型诉讼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但各级法院的权限划分又不同于我国的做法。一种类型是依照事物管辖,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主要是基层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如德国、日本。《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德国普通法院的初级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四级法院中,初级法院对1500克以下的一切案件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大部分争执等6类案件有管辖权,州法院则对不属于初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特别法院有管辖权的除外,州高等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不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日本法院法》也规定,日本四级法院体系中,简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超过90万日元的民事请求,地方法院(简易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90万日元以上的民事请求及性质上不存在数额的请求。另一种类型是依照事物管辖只有基层法院具有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美国、法国等国的规定即是。以美国为例,美国存在联邦和州法院两套系统。联邦法院中的第一审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它对一切金额或价值超过1万美元(不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的诉讼,以及其争议事项是从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法律或条约所产生的所有民事诉讼,都有第一审管辖权。州法院系统中,一般也是由治安法院或郡法院审理不同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是管辖划分的诉讼金额和具体案件类型各州规定不同。

我国的台湾地区对各级法院管辖权限范围的划分采取的也是上述第二种类型的做法,但不同的是其划分的标准是不同级别法院的职能,因此称之为职务管辖(或审级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地方法院管辖,因此地方法院也称为初审法院或起诉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则按其级别分别审理第二审案件和第三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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