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规划内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7页(308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50条规定,土地规划载明:(1)制订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纲要和土地规划纲要;(2)在当地划定行政区域构成体的界线;(3)制订新的和整顿现有的土地占有和土地利用方案,并消除土地布局的不便之处,实地划分地段,准备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证件;(4)制订单位内部土地规划方案和有关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其他方案;(5)制订土地利用和保护的预测和全联盟及地区性规划;(6)论证实行特别自然保护、复原和禁猎禁伐制度地区的布局和划定其界线;(7)对土地规划方案的实施情况实行主动监督;(8)进行地形地质、绘图、土壤、地植物学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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