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86页(777字)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二章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11条,主要有六部分,包括:(1)利用商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损害竞争对手。(2)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3)利用价格排挤竞争对手。(4)盗窃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及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5)以贿赂和有奖销售等手段,不正当招徕顾客,或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6)利用经济优势或滥用政府职权,限制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及恶意串连排挤竞争对手。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在许多方面都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其中最值得注意的规定有三条:(1)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当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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