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08页(1014字)

司法机关依法将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一定处所,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羁押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继续犯罪或自杀,保全证据并使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它不是一种刑罚,也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一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把羁押视为拘留或逮捕的结果或者处置方式,两者有机统一。但也有些国家则把逮捕和羁押规定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两个阶段,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对于根据逮捕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有羁押必要时,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身体受到拘束后的48小时内向审判官请求羁押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限制的时间内已经提起公诉,就不需要请求羁押。审判官在接到请求后应根据有无羁押理由,迅速签发羁押票或命令释放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以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由并听取有关陈述。

羁押一般都有法定的期限,在法定情形下,羁押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同诉讼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不同。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在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不能超过法定的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以及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再延长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68条、第196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74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羁押的期限通常可以折抵刑期,我国《刑法》规定,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对刑事被告人先行羁押,判处管制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宣告无罪的,应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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