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1页(385字)

菲律宾《土地改革法典》第129条规定,全国土改委员会在特殊的地区将行使前面条款列举的职责,即该委员会将选择和指定土改地区。第130条规定,为了在地方一级实行全国土改委员会的纲领和政策,该委员会将在菲律宾各大行政区建立大地区土改委员会。它将由全国土改委员会的各机构的代表组成,并将由土改部的代表任主席。地区土改委员会在其权限的范围内必面向全国土改委员会提出它认为适合于该区的土改计划与方案。区委员会将召开听证会,搜集和分析资料,估价这些计划的实质内容,并向全国土改委员会提出报告。全国土改委员会将在30天内对这些计划和方案作出决定,并退还区土改委员会,以便区土改委员会及其代表机构尽早实施。第131条规定,大地区土改委员会将为在本区的任何土改方案,指导和派出土改方案小组,该小组由地区土改委员会的各个机构的一些成员组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