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改机构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1页(275字)

菲律宾《土地改革法典》第49条规定,为了执行建立作为菲律宾农业基础的自耕农制度和家庭规模的经济农场的政策和本法典所阐明的其他政策,特设立土地改革部,这个部由菲律宾总统直接领导和监督。第51条规定,土改部的责任是:(1)依法提出和办理征用私人农业土地的法律手续;(2)通过商定价格,并经土地关系法庭批准以收买任何地区的人的农地;(3)协助真正的无地的农民以取得不超过6公顷土地作为自己的家庭规模的经济农场;(4)给那些需要的和应得的,并有能力亲自种地的菲律宾无地公民不超过6公顷的家庭规模的经济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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