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抵押消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1页(308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826条规定,债权消灭时,抵押土地的所有人可请求债权人涂销登记。第827条规定:(1)土地所有人非抵押债权的债务人时,有权以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相同条件解除抵押权。(2)土地所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债权移转至土地所有人。第828条规定:(1)对被担保的土地的债务无责任的人,在取得土地时,州法可允许其在债务未清偿前向债权人支付取得价格,或无偿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所负担的债务额,以解除土地的抵押权。但本规定仅以土地的抵押金额超过土地的价格的为限。(2)取得人欲进行前款的解除时,须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债权人。(3)解除的数额,依债权人的顺序分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