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页(301字)

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人员所作的叙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被害人陈述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一般对犯罪地点、犯罪经过、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他可能因为个人怨恨而夸大事实;也可能因为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情绪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还可能因为受到威胁、利诱或出于自身名誉、利益的考虑,而不敢或不愿陈述真实情况。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也要注意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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