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执行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页(704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4章规定,执委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执委会包括1名主席,2名副主席和13名其他成员。13名其他成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中央委员会选出。执委会行使职权截止到下次代表会议;为扩大地区代表性,执委会有权联合选择中央委员会3名允许咨询的人员。联合选择要求有执委会2/3成员的同意且获得下届中央委员会的批准。联合选择成员行使职责截止到下届代表大会;一国或几国的隶属组织在执委会内不得有一个以上的代表,联盟主席除外;不能参加会议的执委会成员可有权委派中央委员会的成员替代。替代人员应通知到理事。执委会有以下权限:(1)管理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的事务;(2)制定中央委员会议程;(3)起草财务预算供中央委员会批准并负责管理收支情况;(4)处理、安排投资、借贷、抵押、财产的购销,递交中央委员会批准;(5)促使联盟特别组织的合作;(6)预备并组织联盟代表大会;(7)从执委会自身成员中任命合适的人员协助完成各项职责;(8)向联盟推荐、输送新成员;(9)按照中央委员会决定的形式,检查并答复各组织成员提出的关于捐助事宜的特殊意见。在答复时,执委会需考虑该国家和有关组织的发展情况;(10)负责决定联盟需要的高级人员的任命、调动和酬金;(11)向中央委员会提出本条例的修正案以便递交代表大会;(12)决定联盟官方语言的使用范围;(13)接受稽核和管理委员会的报告,而后递交中央委员会;(14)引导联盟与联合国各组织和其他自愿的民间组织间的联合;(15)建立有助于实现联盟目标的工作伙伴;(16)答复所有中央委员会提到的问题;(17)以联合方式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