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中央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页(639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4章规定,中央委员会由代表会议选举的隶属组织推荐代表和各特别组织分别推出的一名代表组成;有一个以上组织和动议的国家的代表应在组织与动议之间划分一定比例,争论的议题由执委会会同中央委员会决定;每一代表拥有一选举票。隶属组织的规定代表数量应全面实施其选举权。中央委员会权限:(1)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建立的联盟的战略和计划;(2)讨论国际合作运动的报告和问题以及这些报告问题的革新、宣言和呼声;(3)以不计名投票方式选举联盟主席、两位副主席和执委会;(4)确定联盟的所在地;(5)在执委会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对理事的任命和酬金;(6)为确保联盟的资金来源,确定含最大、最小比例的捐助形式;(7)审批执委会起草的联盟财政预算;(8)决定代表会议议程、日期和会务目录,并报告所有提交代表会议的事宜;(9)确定代表会议代表的费用,确定捐款数额,并以此为基础估算出代表会议的出席人数;(10)审批涉及联盟永久性职责的协议;(11)答复建议、排除代表成员;(12)就执委会对投资、借贷、抵押、资产的购销等的安排,代表联盟进行审批;(13)按本条例决定中央委员会的日常规定;(14)选举产生稽核和管理委员会;(15)通过稽核委员会报告;(16)依据执委会推荐,在章程限制内批准成立特别组织;(17)如可能,建立特别委员会以提出将交给代表会议的本条例修正案;(18)对本条例未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19)以联合方式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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