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页(362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1)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基本职能是讨论联盟和合作运动的未来政策。代表大会有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力。(2)代表大会由联盟的成员机构代表构成。中央委员会有权同意其他人员参加代表大会,但没有特殊情况或没有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允许,中央委员会无权发言。(3)如果一国的联盟成员组织或几国联合组织的联盟成员组织,国内或国际的合作组织不能行使15%代表大会选举权,则代表会议代表除全面履行其财务责任外,还应按章程规定与成员组织一致。(4)作为一项制度,代表大会每4年召集1次,召集临时会议须得到中央委员会2/3选票的大多数同意。(5)每届代表会议都应选出代表会议委员会,其组成有主席、两位副主席,3名中央委员会成员和首届代表会议推举的3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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