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的原则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页(571字)
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是农业合作社性质决定的。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组织,应该由农民自己来管理。合作社重大问题都要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所有社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合作社工作由社员选出或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并对社员负责。目前,各国农业合作社立法都十分重视这一原则,但是在具体规定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时存在许多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法规定,社员并不直接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而是通过投票间接控制合作社,在选举合作社领导人、制定合作社章程和经营方针等重大问题上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并规定,无论本人交纳股金多少,经济实力如何,均实行一人一票制。未经管理委员会通过,社员一般不得参加与本社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另一个合作社或企业。原苏联和东欧国家以及亚洲、非洲一些发展中国家立法中,有关社员在合作社中的权利和义务,大多是根据宪法中公民的权利义务和合作社的特点而规定的。如规定,社员有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权利;使用合作社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合作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等。尽管各个国家农业合作社法都对“民主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做到的。在合作社的历史上,有的国家由于强迫命令,管理不民主而使农业合作化运动受到了挫折,开始探讨新的民主管理途径,并且在法制上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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